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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(yè)項目范圍規(guī)定
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3-19 13:00 作者:網站管理員 瀏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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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改法規(guī)規(guī)〔2018〕843號

 

第一條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(yè)項目范圍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和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(guī)定》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第二條不屬于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(guī)定》第二條、第三條規(guī)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、公用事業(yè)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項目,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:

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、電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;

(二)鐵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運,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;

(三)電信樞紐、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;

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澇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;

(五)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。

第三條本規(guī)定自2018 年6 月6 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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